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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傍上“青花瓷”,全是套路--丹陽一超市售賣商標侵權白酒被判賠1.5萬元

發(fā)布:2017-5-2 9:11:56  來源: 金山網  [字體: ]

金山網訊 喜歡喝白酒的市民或許會發(fā)現(xiàn),在琳瑯滿目的酒類品種中,印有“青花瓷”文字的白酒,往往會顯得與眾不同。正因如此,一些小酒廠為了提高銷量,將“青花瓷”三字突出顯示在包裝上,殊不知這樣的宣傳,可能已經構成了侵權。

近日,丹陽法院審理一起“青花瓷”商標侵權糾紛,判決丹陽某超市構成對北京青花瓷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青花瓷公司)“青花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酌定各因素后賠償1.5萬元。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同一時期受理的與“青花瓷”相關的商標糾紛還有40多件,被告方多為當地的小超市等經營戶,其中大多以調解結案。

去年3月27日,北京青花瓷公司維權人員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來到丹陽市開發(fā)區(qū)某超市的經營場所,以70元的價格購買帶有“青花瓷”標識的白酒兩瓶。

此后,北京青花瓷公司訴至法院,以某超市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要求判令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2570元。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青花瓷公司擁有“青花瓷”文字商標,依法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其許可或授權,在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即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青花瓷”這一詞語雖來自于公共領域,但作為酒類商標,在與商品結合使用時,因與所指定的商品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消費者一般容易認為“青花瓷”是這一商品的出處,該標志因而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使消費者對酒的來源產生成功認知。

本案中,某超市所銷售的白酒在紙質外包裝和瓷瓶包裝上,均印有帶“R”的某品牌標識和漢字“青花瓷”字樣,其中商標標識字號較小,而“青花瓷”字樣所在包裝物上的位置較為重要和顯著,字號碩大,字體識別性與“青花瓷”注冊商標相近。因此,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青花瓷”為商品商標的聯(lián)想,或是認為“青花瓷”與其商品來源有關,從而使得“青花瓷”文字與酒類商品發(fā)生聯(lián)系。

某超市銷售的兩瓶白酒對“青花瓷”文字的突出使用,應視為在相同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情形,構成商標性使用,且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某超市的銷售行為構成對原告“青花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涉案商品的種類、價格、行業(yè)利潤、涉案注冊商標的聲譽、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過錯程度、被告經營場所的規(guī)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最終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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