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后,公司高管薪酬成為熱烈的爭議話題。很多國家的政府都在積極采取對策,盡量緩解矛盾。
在中國,有關國企高管的激勵機制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難點。2009年2月9日,財政部印發(fā)《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該《征求意見稿》,金融國企高管年薪最高為280萬元。
顯然,這是試圖借助部門規(guī)章來應對相關問題。行政處理相對比較快捷,但能否令行禁止,立竿見影,還有待觀察。而且行政的“一刀切”做法會有個案的不公。
事實上,薪酬限制是否過嚴是一個政治問題。只有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之間出現(xiàn)自相矛盾的時候,才會有法律問題。只要能夠自圓其說,就不存在法律問題。
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美國的經驗比較豐富,既有行政法規(guī)的經驗,還有司法實踐,最近又要嘗試立法解決。因此,通過研究美國的經驗,對中國的問題或有幫助。
高管薪酬在美國有其法律上的復雜一面,那是因為有人要追回公司高管已經到手的薪酬或獎金。美國政府作為股東或金融機構的主要債權人限制公司高管薪酬,并無法律上的難點,而且也是雷厲風行。
美國公司法的“浪費”規(guī)則
美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是披露:只要公司披露高管的薪酬,有關各方即盡到責任。法院也有判例。經典案例是1933年羅杰斯訴訟希爾案(Rogersv.Hill)。美國煙草公司1912年決定,今后公司的收益若超出800萬美元(該公司1910年的收入),則超出部分的10%歸六位主要領導所有。多年后,美國煙草公司的利潤直線飚升,但公司的薪酬規(guī)定并未調整。結果,公司高管的獎金越拿越多。1930年,公司總裁(今CEO)拿到了27.3萬美元(約合今天的2000萬美元)。美國最高法院判認定,高管薪酬過高,其理由是:“獎金實質上和結果上構成對公司財產的掠奪和浪費,則獎金是不合理的”。這就是美國公司法中的“浪費”規(guī)則。
金融危機后,公司高管和他們的支持者強調,薪酬或獎金問題是合同問題,是公司與公司高管之間自由簽訂的合同。高管與公司之間確有合同,而且通常是經過董事會批準的合同。不管合同是否合理,各國法院通常都不愿輕易判其無效。只要合同是由當事方自愿簽訂的,通常都會都到法院的支持。合同當事方很難證明當初是因受到脅迫而簽訂合同。如果合同顯失公平,法院也可能認定合同無效。但在美國,顯失公平的原則通常只適用于商業(yè)買賣合同,并不適用于薪酬合同。羅杰斯案中的美國最高法院四兩撥千斤,將高薪定性為“掠奪和浪費的”侵權行為,繞過了合同法問題。法律中問題的定性非常重要,問題如何定性,經常決定了其結果。很遺憾,中國的侵權法還在起草中。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不能通過其判決來制定法律規(guī)則。
高管薪酬與公司治理
高管薪酬也是一個公司治理的問題。公司高管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該義務也已引入中國《公司法》。如果高管薪酬過高構成浪費,則高管違反了其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其行為也構成了對公司的侵權。而忠誠義務是公司治理所涉及的重要內容?梢杂靡粋簡單的等式來表示:訴訟=薪酬過高=浪費公司財產=違反忠誠義務=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終極形式是公司股東就公司高管或董事的行為(主要是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金融危機后,美國也有投資者就公司高管薪酬提出起訴,其中一案涉及花旗集團前首席執(zhí)行官查爾斯?普林斯的薪酬。美國特拉維爾州法院還未做出最終判決,但已在2009年2月24日裁定,投資者有理由以浪費規(guī)則作為法律依據(jù)起訴。
普林斯離職時得到7800萬美元。此外,如果普林斯不為其他雇主工作,五年內花旗集團為其保留一間辦公室,提供一名行政助理,并配備一輛有司機的汽車。普林斯已經退了,還要在公司內辦公室,而且還要有專職的助理和律師,無任何必要。這些待遇與其說是給普林斯的報酬,不如說是一種排場和浪費。我懷疑,即便普林斯沒有被迫辭職,即便普林的決策沒有給花旗集團帶來巨大損失,法官很可能也會認定汽車和辦公室的特權不合理。
不過,美林前首席執(zhí)行官也是被迫辭職,走時拿的錢遠比普林斯拿的要多,卻沒有遇到什么麻煩。盡管美國的公司法有“浪費”規(guī)則,但法官很少依據(jù)該規(guī)則推翻薪酬合同。法官推翻薪酬合同的前提是,薪酬“過度”(excessive)或“不合理”(unreasonable)。
過度還是適度,合理還是不合理,都是相對而言。這里有一個可比性的問題,是一個和誰比的問題。美國法官很為難。和電影制片業(yè)的總裁比?與廣播電臺的藝術家比?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與美國總統(tǒng)比?確實不好比。到2009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不到30萬美元,而總統(tǒng)的年薪是40萬美元。在薪酬問題上,華爾街金融機構的高管不會與工人、農民比,也不會與大法官們比,他們多半是與巴菲特或比爾?蓋茨比。但我們能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比高盛的高管貢獻小嗎?
高管薪酬的政治兩難
薪酬也可以是個財產法和憲法的問題。如果薪酬已經發(fā)給公司高管,那么就可視其為高管的私人財產。公司再要索回便非常困難。美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生命和財產”。正當程序可以是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比如,在美國眾議院通過法案,欲對公司高管的獎金課以90%的重稅。但美國法律中正當程序的終極形式是法院審判。即便是國會所通過的法律,仍有可能被法院所推翻。在美國這個國家,不是不可以剝奪財產,但可能性甚小,除非是犯罪所得。追索財產鮮有成功的
高管薪酬是個法律問題,但首先是一個政治問題。在高管薪酬問題上,奧巴馬總統(tǒng)似乎是搖擺不定。AIG獎金引起眾怒,美國眾議通過了對獎金征收重稅的法案。奧巴馬隨即發(fā)表聲明表示支持,呼吁國會推出一個“最終產品,給那些公司的高管一個強有力的信號:此類薪酬再也不能繼續(xù)下去了”。但當天晚上,他又變了,接收電視采訪時表示,最好還是“防患于未然”。奧巴馬左右搖擺,數(shù)日一變,甚至是一日數(shù)變,是典型的政治行為:哪邊的勢力大,他就往那邊靠。
法律是按規(guī)矩辦事,相對平和,相對穩(wěn)定,即便有變也要盡量自圓其說。而政治多變,原則性不強,主要是以實力決定勝負,經常是刺刀見紅,短兵相接。立法也可以是政治較量的直接結果。美國眾議院之所以迅速通過就獎金征稅的法案,就是迫于民眾的壓力——議員們需要取悅于選民。但公司高管以及支持其的力量全力反撲后,議員們隨之轉了方向。參議院延遲對法案的投票,眾議院的議員們大多也偃旗息鼓,不再提及此事。
薪酬爭議與文化傳統(tǒng)
從根本上說,薪酬問題是一個文化問題。比如,中國人是要均貧富的,這種思想根深蒂固,歷史上便是如此。“智取生辰綱”的故事膾炙人口,代代相傳。梁山好漢們所信奉的天條就是“不義之財,取之何礙?”但很可惜,梁山的好漢并不是真正地“均貧富”,他們的“均貧富”是要自己先富起來,而不是大家共同富裕。中國傳統(tǒng)思想是要做人上人,要顏如玉和黃金屋,沒有真正的平等和寬容。許多人既痛恨貪污腐敗,又對燈紅酒綠、紙醉金迷的生活無限向往。結果是大家都想自己先富起來,如果自己沒有富,便容不得別人先富起來。即便是自己先富起來了,也容不得別人富起來。歷史上,歐洲國家內戰(zhàn)多因宗教而起,而中國的內戰(zhàn)、內亂大多因貧富懸殊而起。
美國人倒是沒有什么“均貧富”的思想。1979年,美國0.1%的人收入是美國90%人的收入的20倍,到2006年則變成了77倍。金融危機后,美國領取政府食物券的人數(shù)迅速上升,達到3180萬人,平均每十人中便有一人接受政府的免費食物。2000年,美國領政府食品券的人數(shù)為1700萬,2009年初增加到3180萬人,增加了近1500萬人,相當于荷蘭的整個人口。但美國人的仇富心理比較小。原因之一是美國的資源和機會都比較多,所以大多數(shù)美國人頗有來日方長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