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562 證券簡稱:高淳陶瓷
江蘇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yè)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提高企業(yè)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yè)效益的增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經理;
(二)副總經理;
(三)董事會秘書;
(四)總經理助理;
(五)財務總監(jiān)、技術總監(jiān)、設計總監(jiān)、總工程師。
第三條公司高管人員的分配與考核以企業(yè)經濟效益為出發(fā)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以及初步確定薪酬分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形成對高管的薪酬分配決定后,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目標責任書;
(二)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三)對公司薪酬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
第七條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組成,具體金額由董事會確定。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慮職位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
(二)績效薪酬:主要考慮公司的經濟效益以及高管人員圍繞公司經營完成自己工作目標的效率和質量。
第八條基本薪酬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本公司年度計劃的經營目標確定。基本薪酬按薪酬總額的60%計算。
第九條績效薪酬是根據公司經營完成利潤目標的情況及高管人員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薪酬?冃匠暝谀甑装l(fā)放。
績效薪酬為薪酬總額的40%,根據經審計后的經營業(yè)績情況,如果完成年初確定的經營指標,則足額發(fā)放,如果未能完成經營業(yè)績指標,則按未能完成的幅度,相應減少績效年薪的幅度發(fā)放,如果超額完成,則按超出的幅度進行相應幅度的獎勵。
績效薪酬考核的指標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主營業(yè)務經營情況(30分);
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
2、核心業(yè)務發(fā)展情況;
3、人均創(chuàng)利;
4、存貨周轉率和應收賬款周轉率;
5、總資產周轉率;
(二)完成年度經營大綱及奮斗目標確定的分管業(yè)務目標及重點工作的情況(30分);
(三)完成月度重點工作情況(20分);
(四)工作態(tài)度及管理、專業(yè)與學習能力(10分);
(五)員工滿意度情況(10分)。
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考核,綜合得分在80分以上,全額兌現年薪,得分在70分以下的高管,相應地減少績效薪酬部分,得分超過90分的高管,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考核辦法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訂。
第四章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條經營年度開始前,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
公司每月根據經營情況和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確定月度重點工作。
第十一條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
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予以確認。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在數據提供和崗位職責確定等方面應大力配合薪酬與考核委員的工作。
月度重點工作每月由分管領導根據公司經營發(fā)展情況、分管業(yè)務目標及公司具體要求制訂,公司總經理根據經營工作情況可以進行指定。月度重點工作經月度業(yè)務會議通過后由企管辦下發(fā)文件。
第十二條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huán)境等外界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調整高管人員工作計劃和目標。
公司企管辦與人力資源管理部每月跟蹤匯總考核數據、形成月度考核報表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備案。
經營年度結束后,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組負責具體考核操作、統(tǒng)一制作表格、對被考核人進行工作計劃(業(yè)績),學習能力,工作態(tài)度及能力評估、打分、并出具《績效考核評估意見》,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三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高管人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報告;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相關考核數據的搜集和提供;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十四條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五條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所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薪酬直至不予發(fā)放。
第十六條高管人員在收到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作出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江蘇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