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每塊拋光磚(2或4條邊)的平均尺寸相對于工作尺寸的允許偏差為+_1.0mm。
4.1.3 模數(shù)磚名義尺寸連接寬度為(2~5)mm,非模數(shù)磚工作尺寸與名義尺寸之間的偏差不大于+_2%(最大+_5mm)。
4.1.4 邊直度、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應(yīng)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產(chǎn)品表面面積S.cm2
允許偏差.%、
S≤90
90 190 410 S>1 600
優(yōu)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合格品
邊直度 (正面)
相對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許偏差
+_0.50
+_0.75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5
直角度 (正面)
相對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許偏差
+_0.70
+_1.0
+_0.4
+_0.6
+_0.4
+_0.6
+_0.4
+_0.6
+_0.3
+_0.5
表面平整度
相對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許偏差
a) 對于由工作尺寸計算的對角線的中心彎曲度
b) 對于由工作尺寸計算的對角線的中心翹曲度
c) 對于由工作尺寸計算的邊彎曲度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4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4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
.5
+_0.3
+_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