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浙江寧波一汽車零部件生產廠,技術人員正在緊張地對兩臺從美國進口的“立式加工中心”的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和培訓員工,當工廠有關人員接到寧波檢驗檢疫局要求其報檢的通知、并被告知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前不得擅自使用時,企業(yè)技術人員很有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感覺,他們說,我們的進口設備是委托上海的代理商全權辦理相關通關手續(xù)的,海關放行后把設備送到工廠,我們就放心地開箱和安裝了。寧波局將該企業(yè)以上行為按涉嫌逃漏檢予以立案查處。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企業(yè),如果從異地進口需法定檢驗的貨物,海關放行≠檢驗合格。
檢驗檢疫人員和從事報關報檢多年的報檢人員,對進境貨物流向報檢和異地檢驗這樣的名詞一定不陌生。它們是指當進口貨物報關地與目的地不在同一個轄區(qū)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在報關地檢驗檢疫部門完成進境貨物流向報檢(也稱口岸清關轉異地進行檢驗檢疫的報檢),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必要的檢驗檢疫處理并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進境口岸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給予通關。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該批進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憑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簽發(fā)的“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及相關證單向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申請報檢和實施檢驗檢疫。這是為方便通關和適應我國現(xiàn)行的先報檢后報關的口岸管理模式而設定的報檢方式。
由于口岸檢驗條件、檢驗時間的限制和通關體制的因素,雖然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接受了報檢并簽發(fā)了“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據此驗放),允許貨物放行入境,直接運抵目的地,但未對整批貨物進行全過程的檢驗檢疫,僅僅是在口岸對裝運貨物的運輸工具和外包裝進行了必要的檢驗檢疫處理。因此,貨物雖然順利通關并運抵目的地,并不能代表貨物已檢驗檢疫完畢,進口貨物仍將處于檢驗過程監(jiān)管之下,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憑“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主動向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
加強對異地進口商品的檢驗不僅是為了維護企業(yè)和國家對外貿易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保障國內生產安全與人民身體健康。眾所周知,這些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fā)展,進口商品逐漸增多,這其中以次充好、以舊頂新、以少冒多和摻雜使假等情況屢有發(fā)生。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口商品實施檢驗出具各種檢驗鑒定證明,是對外貿易各方是否履行貿易、運輸、保險契約和處理質量與進行殘短索賠的有效憑證。如,有一個內地企業(yè)從俄羅斯進口鎂鋁合金電磁泵系統(tǒng),經口岸放行后運抵企業(yè),目的地檢驗檢疫局檢驗時發(fā)現(xiàn)該系統(tǒng)6臺干式變壓器為舊設備,并有大量部件嚴重銹蝕,認定為以舊充新。企業(yè)據此向發(fā)貨人提出索賠,最后舊部件被更換,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企業(yè)挽回損失共計約150萬元。另外,一些病蟲害、雜草和其他危險疫情也可能隨著這些異地入境貨物傳入,因此,不接受檢驗檢疫,不僅可能會使企業(yè)遭受經濟損失,還會嚴重影響國家和人民的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健康等問題。
經統(tǒng)計,自2005年7月18日至12月31日,寧波局共辦理以“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形式由異地口岸入境通關,在寧波地區(qū)實施檢驗檢疫的法定檢驗貨物共192批次,其中涉嫌逃漏檢的入境流向貨物有19批次,寧波局均進行了立案調查,涉案貨值約52萬美元。面對如此高的涉嫌逃漏檢率,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口岸報檢人員異地報檢知識缺乏,錯誤地將口岸流向報檢當作一般報檢,在檢驗檢疫人員要求其前來做異地報檢時,還振振有辭地認為自己已在口岸局報過檢而無需再報了。二是由于貨代公司沒有將“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報檢聯(lián))提供給貨主,也沒有將入境流向貨物需要法檢的事實告知貨主,致使貨主未經報檢和檢驗就擅自使用貨物。三是有些貨主以為貨物到了目的地就萬事大吉,便直接進行銷售或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fā)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對于異地檢驗,原《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雖有提及,但也僅規(guī)定:可以在收貨人所在地進行檢驗,并未對異地檢驗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也在客觀上對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的依法異地報檢造成認識上的差錯。隨著2005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商檢法實施條例》的正式實施,此款得以徹底改變。新修訂的《商檢法實施條例》對進口異地報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向報關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海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向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檢驗,而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fā)生殘損和短缺的商品,則應當在卸貨口岸檢驗。擅自銷售和使用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由檢驗檢疫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